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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辉检一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31983********,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辉南县,住辉南县****村,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辉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过失致人死亡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辉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辉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9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与女友王某甲在辉南县样子哨镇河北村北社的家中饮酒后因琐事发生争吵,王某甲从厨房拿出菜刀要自杀,李某某将菜刀夺下扔回厨房后,王某甲又拿回菜刀被李某某再次夺下准备送回厨房,在此过程中,王某甲站在李某某身后炕上用手击打李某某头部,李某某用持菜刀的右手向身后抵挡时,一刀划在王某甲右手臂肘关节弯曲处,当场流血。李某某遂驾驶自己的三轮摩托车将王某甲先后送往辉南县样子哨镇医院、辉南县康达医院进行救治,因王某甲饮酒不能使用麻药缝合,康达医院医生包扎伤口后告知二人王某甲可能有生命危险需要住院救治,李某某觉得医药费不足未听从医嘱将王某甲带回家中休息。至次日凌晨3时,王某甲将李某某叫醒称感觉不好要求就医,李某某载王某甲去医院的途中王某甲死亡。经鉴定,王某甲系右前臂尺动脉及桡侧返动脉离断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未赔偿被害人家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民户籍信息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等书证;2.证人王某乙、姚某某等证人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因过失致被害人王某甲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辉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晓雯

(院印)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辉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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