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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荥检一部刑诉〔2019〕58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0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31980xxxxxx,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住河南省郑州市莲花街与枫林路交叉口xxx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3月1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3月8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荥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19年8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2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8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豫AxxxxU重型水泥罐车在荥阳市广武镇大师姑村xxxx厂拉水泥倒车时,因疏忽大意,将该厂干活的工人宫某某(男,开封尉氏县大马乡人,身份证号:4102231962xxxxxx)压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宫某某的尸检报告;3、证人官某某、张某某、石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证明、结案报告书等书证及其它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倒车过程中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最终造成他人死亡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被告人无犯罪前科、积极赔偿并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等事实、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至二年(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荥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海奇

二O一九年十月十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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