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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开检公刑诉〔2019〕239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221979********,汉族,初中文化,系**汽修**。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宁市嘉鱼县**镇**村**组**号,住湖北省武汉市口区**路**队。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6年4月罪被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执行。

辩护人冀磊,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武汉)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李某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8月28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9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甲本辖区**工业园内驾驶一辆临时车牌号为鄂A****5的白色宝马X3小型越野车在工业园区马路上行驶时,与驾驶车牌号为武汉N****7的红色欧派牌电动车的被害人丁某甲发生碰撞。李某甲所驾驶的小型越野车前部右侧与电动车左侧前部及丁某甲身体接触,致使丁某甲因严重颅脑损伤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甲在现场等待公安民警出警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19年9月19日,被告人李某甲的家属赔偿被害人亲属人民币16万元,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犯罪嫌疑人基本信息、身份信息、三面照、李某甲犯罪前科信息,释放通知书,传唤证,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现场照片,交通强制措施凭证,李某甲驾驶证信息、涉案小型越野车信息,强制保险单、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单,电动车信息,扣押物品清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现场检测报告书,120现场心电图测试结果、120院前病情告知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案件移交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胡某某彭某某李某乙丁某乙的证言;3.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武汉荆楚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4.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5.讯问视频等视听资料;6.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三年六个月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勇

2019年9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证人名单》1份。

5.《换押证》1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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