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章某检一部刑诉〔2020〕53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221970********,汉族,初中文化,住山东省济南市**街道**村**村**道街**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7日前后至2019年12月11日章某**混凝土有限公司(章某**)对东存料车间进行升级改造期间,被害人马某某为该车间传送带地沟及内墙部位砌砖。2019年12月11日早7时许,被告人李某某负责向车间内运送氧气瓶、铁管子等物料,马某某来车间内收拾干活工具,李某某开铲车运送完氧气瓶,便将铲车开到传送带西边地沟,准备倒车上该车间斜坡,此时来此处取完工具的被害人马某某也推着小推车上该斜坡准备离开,李某某未注意到铲车后面的马某某,驾驶铲车往斜坡上倒车,不慎将被害人马某某碾压致死。经鉴定,马某某系因交通工具作用致重度开放性颅脑损失而死亡。案发后李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或者减轻情节,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情节,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的酌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章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猛
2020年12月10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1867886****)。
2.案卷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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