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叙检公诉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41972********,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叙永县**镇**村**组**号,现住址**。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叙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叙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9日1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无牌号“汗血悍马”牌正三轮摩托车在叙永县**镇**村**道上超载搭乘刘某甲、刘某乙、杜某某、赵某某(未成年人)四人转运有机肥时,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侧翻发生事故,造成乘车人员李某某、刘某甲、刘某乙、杜某某、赵某某受伤。刘某甲在受伤后送医院救治途中死亡。经鉴定,刘某甲系交通事故致胸腔脏器损伤死亡。另查明,事故地点为**镇**村**基地内仅供该基地内生产使用的田间道。叙永县**专业合作社与刘某甲近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部分赔付,刘某甲近亲属对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予以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其认罪悔罪表现,建议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笋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四川省叙永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528409****
2.本案案卷材料贰册,光碟壹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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