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周检一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41982********,汉族,小学文化,住周某某**镇**村**街**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周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周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被周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周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3日9时许,周某某**镇**村**街,被告人李某某家与被害人王某某家因盖房发生纠纷,王某某从自己院子搭梯子上到李某某家前房平房顶阻挡工人施工,李某某见此情形后遂上到自己房顶阻止王某某,并与王某某发生撕扯,李某某将王某某摔倒在自家平房顶并殴打,后王某某起身跑向自家房顶(房顶有人字形屋架),李某某追了过去,李、王二人在王某某家房顶发生肢体接触,导致王某某从自家房顶跌落地面当场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等;2.证人王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过失致死他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3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东龙
检察官助理:朱迪
2020年8月2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在羁押于周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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