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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_山东省曹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_山东省曹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曹检公刑诉〔2018〕27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曹某,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8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曹某**镇**村**庄**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8年3月25日被曹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曹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曹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8年5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5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24日1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没有操作吊车相关资质的情况下,明知使用吊车吊人至高空可能导致被吊起的人伤亡,仍轻信可以避免,其在曹某**镇**楼村使用吊车吊起朱某某高空伐树时致朱某某高空坠落后死亡。经鉴定,朱某某系右侧躯体以一定的速度接触较大面积物体所致的颅脑损伤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破案经过等;2、证人李某运等人证言;3、鉴定意见;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其行为可能造成人员伤亡仍轻信能够避免,导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曹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永慧

检察员王 磊

2018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曹某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证人、鉴定人名单。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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