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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海检一部刑诉〔2019〕45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6211998********,汉族,初中文化,原系泰州市海陵区**镇**车业有限公司员工,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乡**村**组**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7年4月20日被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20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9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17日晚,被告人李某某因其女友洗澡时被被害人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已殁)误开淋浴房房门一事,与被害人邵某某发生口角。4月18日晚,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邵某某在本市海陵区**镇**车业有限公司员工宿舍三楼楼道内再次发生争执,被告人李某某将被害人邵某某一拳打倒在地,致使被害人邵某某大脑右侧创伤性脑出血、大脑右侧顶骨骨折、左侧颜面部软组织挫伤。后被害人邵某某多方就诊,2017年7月24日出院,同年9月10日在其家中死亡。经鉴定,被害人邵某某符合颅脑损伤并发颅内感染、肺部感染、褥疮感染后死亡。

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已履行部分赔偿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依法调取的《泰州市人民医院入院记录》等书证。

2.证人范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泰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依法出具的《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因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宏俊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泰州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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