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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公开版)_安徽省霍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霍某某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霍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霍邱检一部刑诉〔2020〕Z43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霍某某,公民身份号码3424231951********,汉族,文盲,住安徽省霍某某**镇**村**组,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霍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并由霍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霍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12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3日10时许,在霍某某**镇**村**敬老院外的塘埂上,被告人李某某因摘路边的野豇豆与杨某某发生冲突,随后两人被拉开。10时30分许,杨某某到**敬老院外西北角解小便,李某某尾随其后,两人在外墙边相遇,李某某用手打了杨某某脸部一巴掌,杨某某顺势后退并滑摔倒在水泥地坪上,杨某某后脑勺磕到水泥地坪,被人扶进屋内后昏迷被送医院救治。2020年10月15日3时许杨某某在霍某某第二人民医院死亡。2020年11月19日,经安徽正源司法鉴定所鉴定:杨某某因摔倒后致左侧丘脑出血,破入侧脑室,形成脑内血肿,后因长期昏迷、出现慢性消耗,免疫功能下降,并多发系统、多器官感染等并发症,致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

2.叶某某等证人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因琐事与他人发生冲突,殴打他人致他人摔倒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六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霍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汪斌

2020年12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霍某某看守所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文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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