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颍检检一刑诉〔2020〕27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8********051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安徽省颍上县人,住颍上县**乡**村**队**号。因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颍上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6月9日本院对决定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颍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3月21日,被告人李某某受王某某委托为李某某位于颍上县**城**号楼**单元**室的房屋进行水电安装,当日14时许,李某某在进行墙体线槽切割作业时,因所装修的房屋灰尘大,其被放置在地上的钢丝线绊倒,李某某便把钢丝扔出窗外,扔出的钢丝一端掉在窗外的高压电线上,另一端掉在地上,由此形成了通电的闭合电路。16时许,被害人卫某甲接其孙子卫某乙放学经过该栋楼楼下,被搭在高压线上的该钢丝电击致死,卫某乙被电伤;经法医学尸体鉴定,卫某甲系被电击死亡。案发后,李某某外逃,公安机关对其上网追逃,2019年12月14日,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钢丝三段;
2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前科查询、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王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卫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将钢丝扔在小区的高压电线上导致他人被电击致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 虎
检察官助理:卢秀丽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物证钢丝三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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