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_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颍检检一刑诉〔2020〕27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8********051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安徽省颍上县人,住颍上县**乡**村**队**号。因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颍上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6月9日本院对决定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颍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3月21日,被告人李某某受王某某委托为李某某位于颍上县**城**号楼**单元**室的房屋进行水电安装,当日14时许,李某某在进行墙体线槽切割作业时,因所装修的房屋灰尘大,其被放置在地上的钢丝线绊倒,李某某便把钢丝扔出窗外,扔出的钢丝一端掉在窗外的高压电线上,另一端掉在地上,由此形成了通电的闭合电路。16时许,被害人卫某甲接其孙子卫某乙放学经过该栋楼楼下,被搭在高压线上的该钢丝电击致死,卫某乙被电伤;经法医学尸体鉴定,卫某甲系被电击死亡。案发后,李某某外逃,公安机关对其上网追逃,2019年12月14日,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钢丝三段;

2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前科查询、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王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卫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将钢丝扔在小区的高压电线上导致他人被电击致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   虎

检察官助理:卢秀丽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物证钢丝三段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