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28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万安县,住万安县**镇**村**号。于2020年7月20日被万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万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万安县看守所。
本案由万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4日,被告人李某某欲抽水灌溉其位于万安县**镇**村**组老沙塘的稻田,在未经过漏电保护开关的情形下直接将自备辅导连接**镇**村**组抗旱表抽水灌溉。7月15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与管理该抗旱表的李某己确认抽水使用电量后,未将辅导线收起而径直离开现场,将辅导线置于无人管理状态。7月18日13时许,被害人李某己携带水泵来到上述地块抽水灌溉。当天下午18时许,被害人李某己被发现已死亡,死亡时左手拿着被告人李某某遗留的辅导线一端排插与电线接口处,左手食指位置有烧焦痕迹,辅导线另—端接在抗旱表上,系通电状态。经万安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李某己符合电击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白色辅导线一根;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情况说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未经过漏电保护开关接电抽水灌溉,后未妥善处理该电线,使其置于无人管理状态,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峰
检察官助理:魏明香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万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物证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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