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走私毒品案)_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1〕1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1199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住兴义市**路**巷**号**栋**号。因涉嫌犯走私毒品罪,于2020年9月27日被兴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人经本院审查批准逮捕,于2020年10月11日被兴义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刘某某,贵州贵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兴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走私毒品案,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国外聊天软件“电**”(英文名称T**)联系到一名国外贩毒人员(姓名不详,软件昵称“群**”),以人民币9800元换取比特币后向该贩毒人员“群**”购买200克毒品大麻,并提供虚假收货信息(收件人:李某甲,电话1622802****)给“群**”,后由“群**”将毒品通过国际快递邮寄送达入境。2020年9月25日,兴义市公安局民警在兴义市**酒店地下停车场入口处将前来代收取包裹的赵某某抓获,并根据赵某某的交代在**数码城二楼查获实际收件人李某某。查获包裹内毒品嫌疑物大麻净重179.53克。经贵州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嫌疑物检测出大麻酚、大麻二酚的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大麻嫌疑物等;2:书证: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聊天截图、封装笔录、开封、称量、取样笔录等;3.证人证言:赵某某、梁某某、钱某某等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文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6.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7.电子数据、视听资料:光盘23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向境外人员进行购买,通过包裹邮寄进入境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陆婷婷

                              检察官助理 夏庆韦

                               2021年1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兴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3张。

3.《起诉书》8份,《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