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拉检刑检刑诉〔2020〕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261976********,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市,住西藏自治区************公司,因涉嫌走私毒品罪,经拉萨海关缉私局决定,于2020年5月13日被拉萨海关缉私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2日,经我院决定,对被告人李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拉萨海关缉私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走私毒品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日,拉萨海关隶属八廓海关查验员,在对一寄自英国的邮包(RN35526******)进行X光机检查时,发现过机图像异常,经开包查验,发现在一盒巧克力中,夹藏着6颗伪装成巧克力球的疑似大麻叶,净重16.8克,收件人为山南市加查县中铁二局林某某,联系方式为1505945****。2019年8月12日,经西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从检材中检出四氢大麻酚、大麻酚、大麻二酚成分。2019年8月17日,拉萨海关缉私局在加查县邮局将前来取件的被告人李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海关查验记录、指认笔录、称重笔录和情况说明等书证;
2、 证人郑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西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
5、 抓捕经过及称重记录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本案涉案毒品克数及其少量、被告人属于初犯、涉案毒品未流入到社会中,未造成直接危害结果、被告人从始至终具有悔罪的态度,经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5个月,缓期执行1年,并处罚金4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次仁央吉
检察官:尼玛措
2020年7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处所山南市*********公司,联系号码:1505945****。
2.随案移送起诉书8份,诉讼文书卷1册共9页,证据卷1册共75页,光盘3张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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