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筑检四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6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061963********,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路**号**栋**单元**号,住贵州省安顺市胶泥坝***粮油综合市**。2018年12月25日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被贵阳海关缉私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海关缉私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月10日至2020年1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7月至8月间,被告人李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贵州省安顺市胶泥坝***粮油综合市**从事大米经营的过程中,明知其购买的大米是由越南走私入境的情况下,多次通过电话、短信与走私人员张某某(已判决)联系,向张某某非法收购越南走私大米后进行销售营利。经查,被告人李某某共计向张某某购买了79.6吨大米,经贵阳海关计核,涉及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190615.33元。
2016年8月至9月间,被告人李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贵州省安顺市胶泥坝***粮油综合市**从事大米经营的过程中,明知其购买的大米是由缅甸走私入境的情况下,通过电话与云南省**县**精米加工厂的邓某某(另案处理)联系,向邓某某非法收购缅甸走私大米进行销售营利。经查,被告人李某某共计向邓某某购买了95吨大米,经贵阳海关计核,涉及偷逃国家税款共计人民币76848.63元。
2018年12月25日,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被贵阳海关缉私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5日被告人李某某补缴了税款共计人民币267463.9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手机;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银行交易明细、发货单等;3、证人证言:张某某、后某、邓某某、陈某某、张某乙、吕某某等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李某某供述;5、鉴定意见:电子物证鉴定意见书、货物、物品税款计核证明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违反海关法律规定,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大米,偷逃应缴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蓉
2020年1月19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398570****;
2、侦查卷十三册;
3、光盘一张;
4、物证手机存放在侦查机关;
5、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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