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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_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3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镇**村委**村。因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嫌疑,于2019年9月4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7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缉私局逮捕。

本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文锦渡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2020年2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月至2012年6月,黄某甲(已判决)组成走私团伙,利用“中飞”快艇通过海上偷运的方式从香港走私货物入境,纠集了被告人李某某以及徐某某、黄某乙、黄某丙、张某某(均已判决)等人参与走私,形成了在香港收货、储运、包装、“中飞”偷运,在大陆接货、运输、派货的走私链条。其中被告人李某某负责组织张某某等人“看水”,汇总“看水”情况并及时向黄某甲汇报,以逃避执法机关的查缉。自2012年1月至2012年6月间,黄某甲团伙根据各自的分工,大肆将电子产品等货物通过非设关地走私进境,经海关计核,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47242888.2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计税说明、情况说明、同案犯的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的身份材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甲、张某某、黄某乙、徐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走私偷逃税款计核证明书、审计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逃避海关监管,积极参与走私货物入境,走私偷逃应缴税额47242888.24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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