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51984********,汉族,大专文化,自由职业,住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街**号,2019年10月10日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由上海海关缉私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海关缉私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20年1月22日退回补充侦查,上海海关缉私局补充侦查终结,于同年2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19日,被告人李某某与他人乘坐FM836次航班由日本东京飞抵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入境时选走无申报通道,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旅检处关员在对被告人李某某随身携带的行李进行X光机检查过程中发现图像异常,遂要求其开箱检查。经查验,海关关员在李某某携带入境的行李内查获万宝路牌加热不燃烧卷烟318条、化妆品190件、酵素54盒、药贴110张等货物。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对上述查获的货物依法予以扣留,后移送上海海关缉私局立案侦查。
2018年6月16日,被告人李某某从日本出发途经韩国首尔转乘OZ303次航班飞抵长春龙嘉国际机场,入境时选走海关办公通道,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后被海关关员发现并在其随身携带的行李内查获万宝路牌加热不燃烧卷烟170条、烟机1个。
2018年7月16日,被告人李某某从日本出发途经韩国首尔转乘OZ303次航班飞抵长春龙嘉国际机场,入境时将其随身携带的万宝路牌加热不燃烧卷烟73条和64条分别藏匿于机场进境旅客大厅卫生间和行李提取区白色台下方,随后自行通关入境,并指使他人伺机将上述卷烟非法携带出海关监管区。海关关员查获上述可疑卷烟后电话通知李某某返回海关监管区接受调查。
案发后,经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计核,被告人李某某以上述方法走私卷烟等货物偷逃应缴税额共计人民币322,136.05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上海海关缉私局于2019年8月9日受理该案案件线索,并于当日对第一节犯罪事实立案侦查。同年10月10日被告人李某某接侦查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至侦查机关接受调查,如实交代上述三节犯罪事实。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1日补充移送上述第二节、第三节犯罪事实。第一节走私货物于2019年10月10日由侦查机关依法予以扣押,第二节走私货物于2018年6月16日由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关予以扣留,第三节走私货物已于2018年9月12日由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关予以没收。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侦查机关收集、制作的《案件移送函》《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侦破经过》等书证,能够与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相互印证,证实本案的案发经过及李某某的归案经过。
2.侦查机关收集、制作的《扣留决定书》《扣留清单》《扣留现场笔录》《上海海关涉案财物入库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证实涉案加热不燃烧卷烟、化妆品等货物被依法扣留、扣押、入库等事实。
3.侦查机关收集、制作的《旅检现场查验记录》《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刑事摄影照片》等书证,证人邹某某、袁某某、温某某的证言,能够与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相互印证,证实李某某于2018年5月19日非法携带卷烟等货物闯关入境,被海关关员当场查获的事实。
4.侦查机关收集的相关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扣留决定书》《扣留清单》等书证,能够与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相互印证,证实李某某乘坐OZ303次航班于2018年6月16日、7月16日飞抵长春龙嘉国际机场,非法携带卷烟等货物自行或指使他人绕关入境,被海关关员当场查获的事实。
5.侦查机关收集的《在日本、哈萨克斯坦和俄罗斯市场上的有关消费品的品类和销售价格信息》、上海市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认定结论书》、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出具的《涉嫌走私的货物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的书证,证实相关涉案货物的计税价格,以及被告人李某某偷逃应缴税款具体数额的事实。
6.侦查机关调取的《常住人口信息》以及被告人李某某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等书证,证实李某某的自然身份状况。
7.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通过闯关绕关或指使他人绕关方式将境外采购的卷烟、化妆品等普通货物非法携带入境,偷逃应缴税额32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顾怡冬
2020年3月17日
附:
1. 被告人李某某被取保候审于住所。
2. 侦查卷宗3册,检察卷宗1册。
3. 被告人李某某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1本。
4. 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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