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四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11971********,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镇**组,暂住瑞丽市**路**号出租房,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经瑞丽海关缉私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6日被瑞丽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丽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8年12月至2019年2月期间,先后雇用绰号名“小黑”、杨某一驾驶一辆改装有塑料油罐的面包车从瑞丽一寨两国旁便道出境至缅甸芒秀村杨某二(另案处理)加油点购买柴油,之后从缅甸驾驶车辆原路返回中国境内销售。被告人李某某一般通过微信帐户或妻子袁某某的银行账户支付给杨某二购油款。经海关统计和计核,李某某通过微信转帐、银行转帐分别向杨某二支付购油款3000元、281384元人民币。经瑞丽海关计核,共计偷逃税款129862.52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劲辉
(院印)
2020年10月9日
附:
1.《取保候审决定书》一份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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