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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走私废物案)_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检刑诉〔2021〕1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证号码P125****,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号码H004632****,文化程度高中,住址香港黄大仙区******座,大陆住址佛山市南海区******号,因涉嫌走私废物罪,经黄埔老港海关缉私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1日被黄埔老港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埔老港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走私废物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被告人李某某明知进口废塑料需要许可证,其自身没有进口许可证和加工条件的情况下,以包税包证的方式委托林某某(已判决)通关进口3柜废塑料共计56.73吨。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李某某身份材料、到案经过、进口废塑料邮件、报关电子数据表、银行流水、扣押材料等书证;2.证人林某某和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逃避海关监管,明知自身没有废塑料进口许可证和加工条件,仍以包税包证的方式委托他人通关,将国家限制进口的废塑料走私入境,情节严重,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废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李某某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 周小良

2021年1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香港住址香港黄大仙区**座**楼**座,大陆住址佛山市南海区**村**巷**号,联系电话1370265****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被扣押物品请法院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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