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中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部刑诉〔2019〕1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1281990********,山西省方山县**镇**村人,汉族,小学文化,住吕梁市离石区**小区。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13日被汾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至2018年3月25日止。又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中阳县公安局依法执行。
本案由山西省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份开始,被告人李某某伙同高某甲(已判)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多次组织多人在离石区信义镇一彩钢房内、吕梁市火车站后山王家沟乡李家山村等地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经查,每次参赌人员均达三十余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捕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嫌疑人员前科劣迹调查表、(2017)晋1182刑初136号刑事判决书等
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李某甲、贺某某、高某乙、侯某某、任某某、胡某某、刘某甲、武某某、赵某某、高某某、闫某某、樊某甲、秦某某、郭某某、樊某乙、李某乙、白某某等人的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多次组织多人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在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玉平
2019年11月26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押于柳林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电子卷宗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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