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州检一部刑诉〔2019〕42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01********131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安徽省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办事处**巷**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赌博罪,于2014年3月11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治安拘留十五天,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需要补充证据,分别于2019年8月16日、2019年10月16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于同年9月16日、11月1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3月10日晚,被告人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纠集储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等人前往位于阜阳市颍州区文峰办事处桃园社区的“**老年活动中心”,以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聚众赌博,涉案赌资达9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情况说明、收缴清单、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彭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佳佳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光盘二张,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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