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安县院刑检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081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住文安县**镇**村**路**胡同**号,农民。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文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文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被告人李某某经朋友推送,与一微信号yangjie855095、昵称为燕子的人(身份信息不详)互通微信,后通过该人下载了极速六合软件,注册了账户,组织玩家在该赌博平台下注、返奖,进行非法活动,从中牟利。经查实:2019年3月份至9月份期间,被告人李某某组织金某某、赵某某、刘某某等22人参与六合彩赌博,共收取玩家下注六合彩赌资268804元,按赌资5%提成获利13440余元。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将违法所得通过本院上交县财政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金某某、赵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供述与辩解。4.扣押手机两部。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营利为目,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建峰
(院印)
2020年9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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