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满检一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041981********,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村农民。2020年5月7日因涉嫌赌博罪被保定市公安局拘留,同日被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月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住本村。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4日移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0年6月24日保定市人民检察院将此案移交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20日左右,被告人李某某与韩某某(已判决)通过金某某(已判决)联系唐某某(已判决),由唐某某提供赌博场所,在保定市满城区**镇**村设立赌局,并雇佣韩某某管理赌局。闫某某(在逃)、金某某负责抽头,韩某某(已判决)为赌局把风放哨,刘某某、张某某、刁某某(三人在逃)放款。该赌局成立十余天,以“推牌九”为赌博方式,每次一、二十人参赌,赌局按10%比例抽头,抽头渔利约十余万元,除发放工资、给占地费、给参赌人员“加油费”等费用外,剩余抽头的钱局头均分。2018年4月3日晚上9点左右,公安机关对该赌博场所予以查处,当场抓获韩某某、金某某及杜某某、杨某某、赵某某、杨某某、宋某某、杨某某等(上述人员已行政处罚)等参赌人员,并查获赌资57490元及用于赌博的作案工具牌九一副。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持电台一部、黑色捷达轿车一辆、牌九一副;2.书证:户籍证明信、情况说明、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行政转刑事审批表、立案决定书、移送案件通知书、刑事判决书;3.证人证言:刘某某、赵某某、杜某某、杨某某、赵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楠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 茜
马 琳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8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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