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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赌博案)_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龙检一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汉族,福建省诏安县人,公民身份号码3506241971********,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诏安县**镇**村**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3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6日被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己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同年2月1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3月1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从2019年5月份至案发时,被告人李某某在其租住的汕头市龙湖区**街**号**铺面内,通过手机微信多次收受香港“六合彩”外围码投注,并转投予同案人“詹某某”(身份不明,在逃)进行赌博,从中获取总投注额5%的提成获利。

其中,被告人李某某分别接受违法人员王某甲、张某某、王某乙、陈某某(均己行政处罚)香港“六合彩”外围码投注并结算赌资各人民币28306元、4605元、7070元、10260元,合计人民币50241元。

同年11月2日21时许,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民警根据线索在汕头市龙湖区**街**号**铺面内抓获被告人李某某,现场查获其用于投注香港“六合彩”外围码的手机1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OPPO牌手机一部;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说明材料、涉案金额明细表、户籍证明及无前科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电子数据制作说明;

3.证人王某甲、张某某、王某乙、陈某某的陈述及辨认;

4. 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 搜查笔录、检查笔录、相关图片辨认。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集三人以上进行赌博,赌资累计达到50000元以上,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玉莹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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