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铁检公刑诉〔2020〕7号
被告人李某某,绰号“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合浦县,身份证号码450521197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合浦县**镇**街**号,现住址为广西北海市海城区**园**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8日被北海市公安局铁山港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于次日由北海市公安局铁山港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海市公安局铁山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退回补充侦查,北海市公安局铁山港分局补充侦查完毕,于2019年12月27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多次组织包某、姚某、蔡某、潘某某、文某某等人在北海市海城区**花园**号李某某家中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李某某为赌博提供赌具,并对每一场麻将赌局从中进行抽水。至案发,赌资数额累计达到人民币12万元以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二、证人证言;三、辨认笔录;四、电子数据;五、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张伯强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住广西北海市海城区**园**号。
2、侦查卷宗叁册和检察卷宗壹册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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