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113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20197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原系**电子厂员工,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襄樊市老河口市**路**号。曾因犯抢劫罪于1996年被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2006年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17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东莞市**镇**村**电子厂员工宿舍**房通过微信(微信名:绝地反击,微信号:wxid_gumr8sh589****)收受匡某某(另作处理)等人六合彩投注以及自己参赌的形式在“澳门葡京赌”、“BET9”、“123彩票”、“爱彩网”、“36彩票”、“五福彩票”等11个赌博APP上投注外围六合彩,累计投注总金额为306757元(其中约120000元投注额是收受匡某某等人的六合彩投注),通过平台返利获利约10000元。2019年12月17日,公安机关在东莞市**镇**村**电子厂员工宿舍**房将李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扣押清单、到案经过等书证,手机等物证,证人匡某某等三人的证言,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收受香港六合彩外围投注进行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福顺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关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及量刑建议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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