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822198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五原县**乡**村**社**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五原县隆兴昌镇**巷**号。因犯强奸罪于2004年4月16日被五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9年5月19日被五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3000元;因涉嫌赌博罪,经五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19日被五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赌博罪,经五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17日被五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延长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17日晚,被告人李某某在乌拉特中旗**团杨某某家中,组织温某某、梁某某、贺某某等10余人以麻将牌“推对子”的方式聚众赌博,赌博活动中杜某某给相关参赌人员借款,其中给梁某某借款8000元用作赌注。聚众赌博时间持续1个多小时,每1000元锅子抽利100元,每2000元的锅子抽利200元,被告人李某某抽头渔利2000余元,且其将抽头渔利2000余元全部作为赌注参与赌博活动。
2、2019年5月19日晚,被告人李某某在五原县**乡**村**社废旧的学校内,组织梁某某、王某某、温某某等17人以麻将牌“推对子”的方式聚众赌博,在赌博过程中被五原县公安局西环派出所民警查获,并当场收缴赌资40900元。
综上, 被告人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多人聚众赌博两次,赌资数额累计达50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作案工具麻将牌、对讲机;2、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3、梁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十多名参赌人员聚众赌博两次,两次组织赌博活动累计赌资数额达50900元,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赌博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依法从宽处理。用于赌博活动的麻将牌、对讲机系作案工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五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卉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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