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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赌博案)_五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五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822198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五原县********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五原县隆兴昌镇****因犯强奸罪于2004年4月16日被五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为赌博提供条件2019年5月19日被五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3000元因涉嫌赌博罪,经五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19日被五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赌博罪,经五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17日被五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延长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17日晚,被告人李某某在乌拉特中旗**团杨某某家中,组织温某某、梁某某、贺某某等10余人以麻将牌“推对子”的方式聚众赌博,赌博活动中杜某某给相关参赌人员借款,其中给梁某某借款8000元用作赌注。聚众赌博时间持续1个多小时,每1000元锅子抽利100元,每2000元的锅子抽利200元,被告人李某某抽头渔利2000余元,且其将抽头渔利2000余元全部作为赌注参与赌博活动。

2、2019年5月19日晚,被告人李某某在五原县**乡**村**社废旧的学校内,组织梁某某、王某某、温某某等17人以麻将牌“推对子”的方式聚众赌博,在赌博过程中被五原县公安局西环派出所民警查获,并当场收缴赌资40900元。

综上, 被告人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多人聚众赌博两次,赌资数额累计达50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作案工具麻将牌、对讲机;2、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3、梁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十多名参赌人员聚众赌博两次,两次组织赌博活动累计赌资数额达50900元,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赌博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依法从宽处理。用于赌博活动的麻将牌、对讲机系作案工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五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卉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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