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某某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兵五垦检刑检刑诉〔2021〕2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728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县,住新疆五某某102团**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五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某某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2日至2020年1月2日间,被告人李某某在位于五某某市102团东方佳园小区1号楼3单元301室的的房屋内,为非法获利,聚集常某某等人以扎金花、斗地主的方式聚众赌博。期间由李某某提供赌博场地、赌具并抽头渔利,累计获利人民币12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拘留证、释放通知书;2.证人证言:证人常某某、张某某、何某某、黄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现场勘验检查记录及刑事技术照片;4.辨认笔录;5.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集多人进行赌博,抽头渔利人民币129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某某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强
检察官助理:邢璇
2021年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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