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5196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东县,住**镇**村**巷**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9月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王琼,广东林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赌博罪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从2018年4月份开始,被告人李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其经营的位于本市**镇**社区**村的**百货店内,通过现场写单及手机微信的方式收受钟某某、徐某某等多人的六合彩投注共计约50万元,非法获利约2万元。2019年9月29日5时许,公安民警巡逻至上述百货店时发现赌博犯罪线索并将李某某抓获,当场缴获作案工具手机、六合彩投注单等涉案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手机等物证;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3.证人证言:钟某某等证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6.电子数据:电子卷宗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法,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东隽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含光盘一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移送涉案物品扣押清单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5.被害人(单位)附带民事诉讼情况。
6.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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