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29196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案发前住东莞市**镇**村**街**号(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竹县**镇**街**号)。因本案涉嫌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9年10月18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3月2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8月开始,被告人李某某以营利为目,在其居住的东莞市**镇**村**街**号内,通过微信和现场下注的方式收受香港“六合彩”外围投注。李某某收受投注后,再在两个外围“六合彩”网站上进行投注,并分别与两个微信名分别为“**制衣厂”和“欧阳某某”的上家(另案处理)结算盈利。至今李某某共收受“六合彩”约30期,收受投注额累计已达53012元。
2019年10月17日21时许,公安机关在上述住址内抓获被告人李某某及参赌人员李某甲、糜某某,并查获组装电脑主机、OPPO牌手机各一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手机、电脑主机等物证,到案经过、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黄某某、李某甲、糜某某等证人的证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法,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能够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锡银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款物清单一份。
4. 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
6.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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