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74********汉族,高中文化,下岗职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住**镇**号,因涉嫌赌博罪, 2019年9月9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9月17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平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12月5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胡静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需补充证据,于2019年12月24日、2020年2月14日二次退回补充侦查, 2020年1月19日、2020年3月1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1月至2019年9月5日,在平江县开发区国誉酒店内从事“地下六合彩”赌博写单活动,共计52期接受码民刘某某、李某某、陈某某、王某某、蔡某某、钟某某等人的投注,然后通过手机微信转账将码单报给上线唐某某(另案处理)共计金额147430元,核减被告人李某某自己买码5000余元及与唐某某的其他往来10000余元,被告人李某某从事“地下六合彩”赌博写单金额为130000余元。唐某某按13%的返点给被告人李某某红利,被告人李某某共计获利10000余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退还赃款10000元。
2019年9月9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现场检测报告等书证;
2.证人证言: 证人刘某某、李某某、陈某某、王某某、蔡某某、钟某某等人的证言及上线唐某某的交待;
3.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提取笔录及微信转账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事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以接受码民投注的方式从事“地下六合彩”写单赌博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能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亦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案件情节,结合社区评价及庭审情况,建议法院决定是否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郑 平
2020年3月30日
附注:
1、 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三册 (附U盘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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