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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赌博案)(公开版)_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刑诉〔2020〕57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011993********,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镇**村**组**号,现住榆阳区**路**小区**号楼**室,无业。2020年7月3日因涉嫌赌博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经报本院批准后被依法执行逮捕。

值班律师:高季,陕西文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浙江零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零点公司)于2009年7月2日在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于2010年6月在北京鹏博士星缘新动力公司托管游戏服务器,该公司主要业务为建立、运营、维护赌博网站,运作“零点棋牌”域名****、“乐游茶苑”域名****、“潇湘茶苑”域名****、“202棋牌”域名****、“北游茶苑”域名****、“迪酷棋牌”域名****、“一五棋牌”域名****、“团团转棋牌”域名****八款网络赌博平台,各平台中均设置有“李逵劈鱼”、“斗地主”、“豪车倶乐部”、“捉老麻子”、“斗妞”、“挖坑”、“跑得快”、“同花顺”、“金三顺”“三十秒”、“百人泡妞”、“虎虎生威”、“至尊两张”、“中国象棋”等十几种以虚拟货币投注的赌博游戏,参赌人员可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卡转账等官网充值(比例是100元人民币兑换200万虚拟货币)、与银商购买(比例是100元人民币兑换220万虚拟货币)、在网吧购买“零点棋牌”充值点卡(比例是100元人民币兑换200万虚拟货币)等方式充值、购买虚拟货币用于网络赌博,参赌人员可通过赌博网站平台内“中国象棋”游戏房间设置的虚拟货币转移功能,与“银商”将投注使用的虚拟货币与人民币进行双向兑换交易,实现赌资结算,零点公司对赌资结算过程、结果进行监管。零点公司通过市场部推广人员在全国各地网吧散发宣传广告、发放免费体验卡、组织棋牌比赛赢取网费等多种方式发展玩家参与赌博。

经北京通达法正司法鉴定中心对查扣的零点公司托管的数据库等服务器及公司管理人员使用的电脑进行司法鉴定:零点公司旗下“零点棋牌”等赌博游戏平台注册会员信息为3293221条,其中实名注册信息1634111条,会员标识为4(银商、卡商、超级会员)的注册信息75条,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4月21日平台充值金额为95755704.27元。结合远程勘验“零点棋牌”管理后台,从2013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18日零点棋牌平台充值金额为75176670元,去除重合时间段数值后,统计从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4月21日案发,零点棋牌平台总充值总额为134001783.78元,从2016年4月18日20:09:00至2017年4月21日15:41:39时段内银商交易虚拟货币总量为12358999996125,折合赌资人民币561772727.10元。

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叶某某(已判决)于2016年11月1日注册超级会员账号QQ293896****,二人在榆林市榆阳区上郡路百科网吧,共同在“零点棋牌”网络游戏中经营“兄弟银商”,平分收益。经鉴定从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4月21日出售虚拟货币数量为109130355263,折合赌资人民币49604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借条、判决书、户籍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叶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勘验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网络赌博活动,经营“银商”提供赌资结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雷

2020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榆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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