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54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824196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在佛山市禅城区张槎大江同建村金鱼**号一楼经营**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镇**路**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3月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3月21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4月2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7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同月2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开始,被告人李某某在其经营的佛山市禅城区张槎大江同建村金鱼街一楼一无名**店内,接受他人投注“香港六合彩”进行赌博,2019年3月5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接受21名赌客投注“香港六合彩”后被民警当场抓获,现场缴获赌资人民币1164元。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5月19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和新华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5月19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营业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及犯罪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邹方涛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镇**路**号,联系电话139*******;
2.卷宗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本案扣押款物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详见扣押清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