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7197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浙江省淳安县**镇**路**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中旬至6月底,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夏某某、唐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风逸荷塘农庄等处组织马某某等多人以打“小九”的方式聚众赌博15场以上,每场抽头获利人民币1万元左右,共计人民币15万元左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接受证据清单等;
2、证人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及夏某某、唐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等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赢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审查起诉阶段起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剑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余杭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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