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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贷款诈骗案)_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5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泗县人,住泗县**镇**村**庄**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贷款诈骗罪,于2020年1月7日被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泗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贷款诈骗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于2020年2月28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于2020年3月3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2月15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4月份,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孙某某(已判刑)、张某某(已判刑)、彭某某等人,用被告人李某某虚假的房屋产权证做抵押担保,以彭某某名义申请贷款,从泗县**银行**支行骗取贷款人民币23万元,该款项被孙某某、张某某挥霍。案发后,孙某某、张某某将贷款本金还清。

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1月6日被泗县公安局民警依法传唤到案。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房屋产权证、前科证明、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某起次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吴会岱

2020年4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住泗县**镇**村**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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