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滨检四部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71968********,汉族,高中文化,天津**股份有限公司,户籍地天津市滨海新区**里**栋**门**号,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村**栋**门**号,因涉嫌贷款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贷款诈骗罪,于2020年7月20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贷款诈骗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与贷款中介合谋并使用工作收入证明、征信报告等虚假材料骗取天津**银行**支行贷款人民币50000元。贷款发放后,被告人李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25000元,未在还款期限内予以还款,导致贷款逾期一直未还款。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10月23日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委托亲属代为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合计人民币69609.8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贷款合同、银行流水等书证。
2.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
3.证人张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贷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结合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数额和量刑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力军
检察官助理:张军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于天津市滨海新区**村**栋**门**号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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