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二部刑诉〔2020〕Z5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广东省五华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41988********,汉族,初中文化,住五华县**镇**村。2020年5月18日因涉嫌贷款诈骗罪被五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五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五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因与周某清(另案处理)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便商议让周某清的儿子周某泉(已判刑)去申请贷款购车。2013年10月,周某泉到五华县**汽车城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官方指导价为365800元的**轿车,并虚大车辆价值为718000元向中国银行五华县支行贷款人民币50万元。2013年11月18日,中国银行将周某泉的贷款人民币50万元付至五华县**汽车有限公司帐户。周某泉贷款后还了中国银行3期合计46666.65元后就未按期还款,后经银行多次催收均未履行还款义务。办理贷款期间,被告人李某某提供了权属人为周某泉的假房地产权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虚大财物价值、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骗取银行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五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雄彬
2020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押于五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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