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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购买假币案)_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桐检二部刑诉〔2020〕103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5011999********,汉族,大学专科文化,丽水市**汽修厂员工,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镇**村**弄**号。2019年3月29日因犯购买假币罪被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于2020年8月2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9月4日被桐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桐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购买假币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至11月,被告人李某某在杭州**学院上学期间,通过QQ聊天软件以昵称“老恰”的身份加入一个名为“王者荣耀”的QQ群,并从该群内的柴某某和赵某某(已判刑)处以每张3元的价格购得面值为20元的假人民币2000余张,总面值约41700余元,并通过微信支付购买假币款6260余元。

2020年9月4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向桐庐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归案经过、微信及QQ聊天记录截图、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

2.​ 被告人李某某及同案犯柴某某、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 电子数据:微信交易记录及情况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购买伪造的货币,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购买假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丹萍

检察官助理:钟怡彬

(院印)

2020年1124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520588****)。

2.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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