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辩护人杨传信,浙江塘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苍南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李中居涉嫌贪污罪、受贿罪,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贪污罪
被告人李中居在担任苍南县矾山镇人民政府镇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于2015年至2017年间,指使苍南县矾山镇高岚社区、昌禅社区等社区党委书记,通过虚构工程项目或虚增工程款等手段,套取财政资金共计26万元,后据为己有。具体事实如下:
1、2015年2月,被告人李中居要求时任矾山镇高岚社区书记李若好在社区相关经费中套取财政资金8万元。李若好让郑略钱将其在该社区承包的环境综合整治工程项目中虚增工程款2万元、虚构“青山白化”工程款6万元,套取财政资金8万元后交给被告人李中居,被告人李中居收取后用于个人生活开支。
2、2015年2月,被告人李中居要求时任昌禅社区书记许振银在社区相关经费中套取财政资金5万元。许振银让兰素贞将其在该社区承包的中岙村溪床清污工程项目虚增工程款5万元,套取财政资金5万元后交给被告人李中居,被告人李中居收取后用于个人生活开支。
3、2017年1月,被告人李中居要求时任埔坪社区书记陈志远在其社区相关经费中套取财政资金3万元。陈志远让郑略钱将其在该社区承包的“青山白化”工程项目中虚增工程款3万元,套取财政资金3万元后交给被告人李中居,被告人李中居收取后用于个人生活开支。
4、2017年1月,被告人李中居要求时任昌禅社区书记肖昌谱在其社区相关经费中套取财政资金5万元。肖昌谱让鲍阳雄虚构了排水污水治理工程、“青山白化”工程的工程款5万元,套取财政资金5万元后按被告人李中居的要求交给鲍阳雄,用于偿还被告人李中居欠鲍阳雄的个人欠款。
5、2017年1月,被告人李中居要求时任南堡社区书记张勤在其社区相关经费中套取财政资金5万元。张勤让郑略钱在其承包的“青山白化”工程项目中虚增工程款5万元,套取财政资金5万元后按被告人李中居的要求将现金5万元交给鲍阳雄,用于偿还被告人李中居欠鲍阳雄的个人欠款。
二、受贿罪
被告人李中居在担任苍南县矾山镇人民政府镇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于2016年至2017年间,分别收受工程项目承包商陈孝鹏、谢炳候、潘总森、叶思亩给予的现金、加油卡、茅台酒酒票等财物共计22.32万元,并向上述人员在工程项目承包、项目资金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具体事实如下:
1、2016年农历年底,被告人李中居收受矾山镇水利工程项目设计人员陈孝鹏给予价值2万元的中石化加油卡,后归个人使用。
2、2016年农历年底,被告人李中居收受矾山镇政府工程项目承包商谢炳侯给予价值1万元的加油卡,后归个人使用。
3、2016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李中居先后收受矾山镇政府工程项目承包商潘宗森给予现金1万元、1.5万元、2万元,共计现金4.5万元,后归个人使用。
4、2017年11月,被告人李中居收受矾山镇政府工程项目承包商叶思亩给予价值8.82万元的7张茅台酒酒票及现金6万元,后归个人使用。
2018年6月下旬,被告人李中居担心受贿事实败露,退还给叶思亩现金8万元。被告人李中居在监察委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监察机关未掌握的贪污26万元犯罪事实。归案后,被告人李中居已退出违法所得40.3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油卡10张;
2.书证:立案决定书、采取留置措施申请书、留置令、干部任免审批表、中共苍南县委干部任免通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苍南县委员会文件、扣押物品清单、返还扣押财物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矾山镇承接项目清单及合同文本、任职文件、缴款票据、户籍证明;
3.证人证言:证人李若好、许振银、陈志远、肖昌谱、张勤、郑略钱、兰素贞、易际泉、池长凯、叶思亩、潘宗森、陈孝鹏、谢炳候的证言、归案经过;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中居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中居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套取财政资金据为己有,数额巨大,同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分别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李中居在留置期间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贪污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贪污罪的犯罪事实可以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中居归案后如实供述受贿罪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受贿罪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长:蔡永成
附:
1.被告人李中居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