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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贪污案)_施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施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施检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男,汉族,中共党员,中专文化,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221976********,农业技术人员,施甸县老麦**中心助理农艺师,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住施甸县老麦乡**村委会**

被告人李**因涉嫌违法问题,于2019年7月24日被施甸县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并于同日采取留置措施;2019年10月18日,施甸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对其解除留置措施并以其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本院决定,被告人李**因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施甸县看守所。

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一次退回调查机关补充调查,调查机关于2020年1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2020年2月10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在施甸县老麦乡**中心工作期间,利用其负责组织实施老麦乡2011年农村危房改造及地震安居工程项目,2017年、2018年老麦乡农村危房改造项目,老麦乡杨柳村平头山自然村、老麦乡茨桶村搬旧寨自然村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职务便利,采用虚报、截留等手段,将扶贫专项资金共计人民币1065820.41元据为己有,用于个人赌博、归还高利贷、归还银行贷款、做工程等。

1被告人李**利用负责危房改造及地震安居工程的职务便利,以县上统一指导价申报、低于统一指导价结算施工费用,以及自行采购供应部分原材料的方式,申报老麦乡2011年危房改造及地震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共计422581.22元,扣除应支付蒋**施工费用171000.00元、自行购买扁铁等加固材料费80840.81元后,共虚报补助资金170740.41元,该笔款项被其据为己有。

2.2017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李**利用负责老麦乡2017、2018年农村危房改造项目工作的职务便利,采用截留手段,将已拨付到何**、杨*1、杨*2、杨*3、杨*4、杨*5、王**、杨*6、张*1、张*2、余**、盛**、高**、张*3、杨*7、胡**、赵**等17户农户惠农卡上的农村危房改造资金共计435080.00元取款后据为己有。

3.2018年7月份,被告人李**利用负责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职务便利,以项目尚未实施,资金由乡上统一管理为由,安排施工人员杨**将已拨付到杨*甲、赵*甲、赵*乙、李*甲、李*乙、李*丙、杨*乙、李*丁、赵*丙、张**、王**、赵*丁、杨*丙、赵*等14户农户惠农卡上的农村危房改造资金取出后转交给自己,杨**先后通过银行和微信将取出的农危改资金250000.00元转账给李**,被告人李**收到该款后除归还杨*丙户20000.00元外,其余230000.00元被其据为己有。

4.2018年12月,被告人李**利用负责老麦乡茨桶村搬旧寨村民小组和杨柳村平头山村民小组“一事一议”项目工作的职务便利,以找施工方杨**顶替签订施工合同掩藏自己为实际承揽人,私底下低价找杨*施工的方式,申报财政奖补资金650000.00元,资金全部下拨后,被告人李**以资金尚未拨付到位为由,实际拨付杨*工程款420000.00元,其余230000.00元被其截留后据为己有。

被告人李**到案后,主动向施甸县监察委员会办案人员讲清了大部分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具备自首情节;其积极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线索,并经查证属实,具备立功情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在施甸县老麦乡**中心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采用虚报、截留等手段,将扶贫专项资金共计人民币1065820.41元据为己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施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兴达

高建平

2020年2月25

附:

    1.被告人李**现羁押于施甸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补充调查材料1份,同步录音录像光盘10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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