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Z214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7021991****,汉族,大学文化程度,阳江市阳东区**局甲所后勤岗位编外合同工。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户籍所在地及住址阳江市江城区**村**路**号。因涉嫌贪污罪,经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8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江市阳东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调查一次(2020年9月21日至2020年10月21日)。被告人李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李某甲先后在阳江市阳东区**局乙分局(下称“乙局”)、阳江市阳东区**局甲所(下称“甲所”)工作,工作岗位是前台综合服务窗口,主要负责发票代开、申报征收、税务登记。因税务局金税三期系统(纳税申报系统)在开具税收缴款书存在漏洞以及乙局存在管理疏忽,被被告人李某甲无意中发现。2019年1月开始,被告人李某甲利用一些纳税人对他的信任,通过微信转账、缴纳现金或者刷被告人李某甲自己注册的POS机,收取纳税人税款,随后被告人李某甲按照收到的税费金额帮纳税人正常申报缴税,并利用系统漏洞打印两张税收缴款书,一张交给纳税人,另一张由被告人李某甲自己存放,过后被告人李某甲将自己存放的这张税收缴款书通过私自使用乙局票管员施某某在工作中告知其的票证作废授权码,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取消纳税申报;之后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截留纳税人之前交给其办税的税款:一是全额截留税款占为己有,二是重新帮纳税人申报,但申报时违规操作调低税率或者减少税种,截留部分未报的税款占为己有。
2019年4月,被告人李某甲从乙局调整到甲所工作,阳东区税务局征收管理股按规定需要在金税三期系统中调整被告人李某甲为甲所所属人员权限,但乙局票管员在删除被告人李某甲用票人权限时,由于系统提示被告人李某甲还有未办结事项,故未能在系统中删除其乙局用票人权限。在此期间,被告人李某甲使用甲所身份登陆系统办理相关的前台业务,并继续使用其掌握的乙局票管员施某某的票证作废授权码违规作废税收缴款书,并通过上述两种方式实施截取税款行为。
经统计,2019年1月3日至2019年9月5日,被告人李某甲违规作废税收缴款书共37份,涉及金额共215168.1元。其中,被告人李某甲在乙局违规作废税收缴款书共6份,共25610.13元,在甲所违规作废税收缴款书共31份,共189557.97元。重新开具的税收缴款书共20份,实际缴交入库金额共52432.09元,截取税款金额共162736.01元。被告人李某甲截取的162736.01元用于个人日常消费。
事后,被告人李某甲为进行补救,重新为李某乙补缴1109.78元税款;应李某丙申请退税费的要求,被告人李某甲将其原已截取的1353.39元退回给李某丙。
2020年7月27日,被告人李某甲向阳江市阳东区**局纪检组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违法事实。2020年8月12日,李某甲退缴的23万元人民币由阳江市阳东区监察委员会暂扣。2020年8月19日,阳江市阳东区监察委员会办案人员通过阳江市阳东区税务局纪检组通知李某甲到办案点接受讯问,被告人李某甲准时到达办案点接受讯问,并如某某自己的职务违法行为,认罪悔罪态度良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辨认材料;4.李某甲基本情况及工作履历、情况说明、部门岗位表、劳动合同;5.关于补打税票的说明;6.作废票证信息表、税收缴款书、税收完税证明、广东增值税发票、代开发票申报表;7.银行转账记录;8.说明;9.土地租赁合同;10.转账说明、退还李某甲银行卡及余额请示、银行流水明细清单、违纪违法款物退还清单、扣押冻结收据;11.纳税人联系情况说明表;12.关于李某甲截留套取税款的补充说明;13.到案经过;14.个人信息表。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身为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在税费征收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截取国家税款共162736.01元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甲主动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蓝茜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阳江市江城区**村**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含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附于检察卷内)。
4.证人名单:冼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康某某、李某丙、林某某、谭某某、钟某某、李某乙、陈某丙、梁某甲、施某某、谢某某、梁某乙、陈某丁、李某丁。
5.随案移送暂扣李某甲退缴赃款160272.8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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