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密检二部刑诉〔2019〕14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3707271972********,大学文化,户籍地为山东省高密市**街道**社区居委会,现住高密市**花园**号楼**单元**室,原高密市**和规划局一级主任科员。2019年9月14日因涉嫌职务违法犯罪被高密市监察委员会留置于潍坊市首阳山基地留置场所,2019年12月11日因涉嫌贪污罪被本院决定拘留,由高密市公安局执行拘留,2019年12月20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高密市看守所。
本案由高密市监察委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11月,被告人李某某在担任原高密市****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期间,利用分管负责高密市第二次土地调查项目和高密市建设用地清查项目的职务便利,侵吞单位公款共计人民币158.1115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09年3月,山东省****院承揽高密市第二次土地调查项目,期间该院与被告人李某某约定将项目中的权属调查工作交由高密市****局负责并向高密市****局支付权属调查费共计152.24万元。2016年4月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权属调查费中的50万元。
2.2014年12月,山东省****院承揽高密市建设用地清查项目,该院与被告人李某某约定,由高密市****局提供第二次土地调查项目成果(该成果著作权为高密市****局所有)给省测绘院使用,山东省****院向高密市****局支付108.1115万元作为第二次土地调查项目成果使用费。2016年9月,该项目工程款拨付完毕,同年11月25日,山东省****院将付给高密市****局的第二次土地调查项目成果使用费转账至被告人李某某实际控制使用的账户,后该款被李某某侵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干部任免审批表、户籍证明、政府采购合同、银行流水等;2.证人证言:迟某某、柳某某、李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退清赃款。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三百八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翠萍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高密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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