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澜检二部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63********,佤族,大学专科文化,原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以下澜沧县)**农业服务中心副主任兼水利站站长。现为**县**农业服务中心退休职工,住澜沧县**幢**室。因涉嫌贪污罪,2020年9月22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澜沧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等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时任澜沧县**乡农业服务中心副主任兼水利站站长的李某某,利用其负责组织实施“爱心水窖“项目工程的职务便利,以虚报“爱心水窖”数量的方式套取项目资金,并将该项目结余的资金193051元人民币侵吞非法占有。2019年9月12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投案并退缴人民币195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娟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澜沧县**镇家中(电话:1536879****);
2.移送全案卷宗、证据材料及起诉书九份;
3.退缴的赃款人民币19.55万元现存于澜沧县**乡财政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