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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贪污案)_静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静宁县人民检察院

静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静检公诉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727196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静宁县,住静宁县**镇**村**组**号。于2001年3月入党,2001年3月至2018年4月任**镇**村党支部书记,因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于2018年4月27日被静宁县**镇委撤销**村党支部书记职务;于2018年5月11日被静宁县纪律检查委员会给予开除党籍的处分。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6月18日被静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因妨害公务,于2017年12月7日被静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故意毁坏财物,于2018年2月8日被静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3月15日被静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因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10月23日至29日被静宁县监察委员会留置,于2020年4月2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静宁县监察委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9年至2018年,被告人李某某任静宁县**镇**村原党支部书记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虚报退耕还林面积套取国家补助资金,持有群众“一折统”冒领群众低保、危房改造等各类惠农资金,共计295965.2元,其中用于**村修路支出55900元,余款240065.20元被李某某使用,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1999年实施退耕还林时,被告人李某某在李某甲等6户群众名下共虚报退耕还林10亩,2000年至2008年共套取补助资金10200元。2009年,被告人李某某将上述10亩退耕虚报在原村委会主任杨某某(另案处理)名下,2009至2015年套取的补助资金由杨某某使用。

2.2003年,被告人李某某在李某乙、刘某某、李某丙等13户群众名下共虚报退耕还林66.14亩,2004年至2008年套取补助资金52912元。

3.2009年国家将退耕还林资金通过“一折统”直接发放到户,被告人李某某将2003年虚报的66.14亩退耕分别虚报在王某甲、李某丁、李某甲、李某戊、王某乙、李某己、代某某、王某丙等8户群众名下57.95亩,套取补助资金44815.80元;李某庚(被告人李某某大哥)名下4.19亩,套取资金4650.9元;李某某自己名下3.17亩,套取资金3518.70元。另被告人李某某长期持有王某甲、李某丁等8户群众的“一折统”,冒领群众低保、危房改造等其他惠农资金179867.80元,以上共计232853.20元。具体情况如下:

(1)王某甲:2009年被告人李某某在王某甲名下虚报退耕还林5.59亩,2009年至2013年被告人李某某持有王某甲的“一折统”并领取各类惠农资金9880元,2009年至2012年每年给王某甲1000元、2013年1200元,共计给王某甲5200元,被告人李某某使用4680元(其中虚报的退耕还林补助资金3689.40元,克扣其他惠农资金990.60元)。2014年,王某甲的“一折统”由其本人持有领取使用惠农资金(2014至2018年王某甲共领取使用虚报的退耕还林补助资金2515.50元)。  

(2)李某丁:2009年被告人李某某在李某丁名下虚报退耕还林11.30亩,2009年至2013年被告人李某某持有李某丁的“一折统”领取各类惠农资金39780元,2009年被告人李某某给李某丁1650元、2010年1700元、2011年至2012年每年2000元、2013年3000元,共计分给李某丁10350元,被告人李某某使用29430元(其中虚报的退耕还林补助资金7458元,克扣其他惠农资金21972元)。2014年,李某丁的“一折统”由其本人持有,惠农资金自己领取使用(2014年至2018年李某丁共领取使用虚报的退耕还林补助资金5085元)。  

(3)李某甲:2009年被告人李某某在李某甲名下虚报退耕还林7.87亩,2009年至2018年3月被告人李某某持有李某甲的“一折统”并领取各类惠农资金共计72550元,2009年至2013年分给李某甲每年600至700元不等(按700元计算)、2014年1800元、2015年2000元、2016年至2017年每年3000元,共计13300元,被告人李某某使用59250元(其中虚报的退耕还林补助资金8027.40元,克扣其他惠农资金51222.60元)。2018年3月,李某甲“一折统”由其本人持有并领取使用惠农资金(2018年李某甲领取使用虚报的退耕还林补助资金708.30元)。

(4)李某戊:2009年被告人李某某在李某戊名下虚报退耕还林11.86亩,2009年至2014年1月被告人李某某持有李某戊的“一折统”,领取虚报的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共7827.60元;2013年至2014年李某戊连续两年享受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其中2013年补助资金被被告人李某某领取使用6500元。共计领取使用14327.60元。2014年春,李某戊“一折统”由本人持有后,惠农资金由李某戊领取使用(2014至2018年李某戊共领取使用虚报的退耕还林补助资金5337元,2013年违规享受危房改造补助资金5000元)。

(5)王某乙:2009年被告人李某某在王某乙名下虚报退耕还林5.68亩,2009年至2018年6月被告人李某某持有王某乙的“一折统”并领取使用全部惠农资金共计70846元(其中虚报的退耕还林补助资金5793.60元,其他惠农资金65052.40元)。2018年6月,王某乙挂失补办“一折统”后,惠农资金由本人领取使用(2018年王某乙领取使用虚报的退耕还林补助资金511.20元)。

(6)李某己:2009年被告人李某某在李某己名下虚报退耕还林4.56亩,2009年至2015年底被告人李某某持有李某己的“一折统”并领取使用各类惠农资金共11270元。2009年至2015年,两次分给李某己共1100元,被告人李某某使用10170元(其中虚报的退耕还林补助资金3830.40元,克扣其他惠农资金6339.60元)。2016年,李某己“一折统”由其本人持有后,惠农资金由本人领取使用(2016年至2018年李某己共领取使用虚报的退耕还林补助资金1231.20元)。

(7)代某某:2009年在代某某名下虚报退耕还林5.12亩,2009年至2014年被告人李某某持有代某某的“一折统”领取使用虚报的退耕还林补助资金3840元;2013年至2014年代某某连续两年享受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其中2013年补助资金11500元被被告人李某某领取使用。共计领取使用15340元。2015年,代某某“一折统”由本人持有后,惠农资金由本人领取使用(2015年至2018年代某某领取使用虚报的退耕还林补助资金1843.20元)。

(8)王某丙:2009年被告人李某某在王某丙名下虚报退耕还林6.59亩,2009年至2014年1月被告人李某某持有王某丙的“一折统”领取各类惠农资金共25640元,2009年至2013年每年分给王某丙1000元,共计5000元,被告人李某某使用20640元(其中虚报的退耕还林补助资金4349.40元,克扣其他惠农资金16290.60元)。2014年12月,王某丙“一折统”由本人持有后,惠农资金由其本人领取使用(2014年至2018年王某丙共领取使用虚报的退耕还林补助资金2965.50元)。

(9)李某庚:2009年被告人李某某在李某庚名下虚报退耕还林4.19亩,2009年至2018年领取补助资金4650.90元,由李某庚个人使用。

(10)被告人李某某:2009年被告人李某某在自己名下虚报退耕还林3.17亩,2009年至2018年套取使用补助资金3518.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问题线索交办函及群众举报信、退耕还林兑付花名册、群众“一折统”取款凭证、退耕还林工程补助兑现标准、**镇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惠农账户交易明细;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王某丁、李某辛、李某丙、徐某某、李某庚等42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身为村级组织工作人员,利用担任村干部的职务便利,乘国家实施退耕还林之际,虚报退耕还林面积套取国家退耕还林补助款予以侵吞、通过虚报危房改造项目等手段,骗取国家补助资金、持有群众“一折统”账户领取惠农资金共计240065.2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静宁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代永娥

                                检察官助理:王小玲

                          2020年5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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