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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贪污案)_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登检二部刑诉〔2019〕10号

被告人*,男,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0519******0130,汉族,硕士毕业,住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号院*号楼**号。案发前,其任郑州公共住宅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郑东新区项目部出纳。因涉嫌贪污,于2019年7月9日被登封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贪污罪经登封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9月11日由登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登封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本院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3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李*在担任郑州公共住宅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郑东新区项目部出纳期间,利用其负责郑州公共住宅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公共住宅公司)郑东新区项目部的食堂管理、食材采购的职务便利,通过郑州菜急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虚开购买食材发票,套取公共住宅公司公款78365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供述;2、证人赵**、郑**、朱**等人证言;3、有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在受国有公司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登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红玲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附:

1、被告人李*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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