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安检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31975********,汉族,大学本科,系普安县**中心信息股股长,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安县,住普安县**街道**号,因涉嫌贪污罪,经普安县监察委决定,于2020年4月18日被普安县监察委留置,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15日被普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0日被普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普安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贪污案,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后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6月20日,被告人李某某以其妻子曹某某的名义与李某甲等人成立普安县**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2015年6月30日,李某某以其兄长李某乙的名义成立普安县大湾李某乙畜牧养殖场,并于2017年12月6日将**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李某乙。李某某的犯罪事实如下:
1、李某某伙同李某丙(另案处理),利用其二人分别担任普安县**信息股股长、普安县**中心主任、普安县**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以**合作社的名义申报省级财政农业生产项目,经李某丙协调得到新修建面积为250平方米的羊圈,之后二人伪造**合作社新建羊舍的事实和资料,于2015年11月骗取省级财政农业生产项目资金11万元,其中李某某分到8万元,李某丙分到3万元。
2、2015年7月普安县下发关于申报种羊(扩繁)场以奖代补项目的通知,规定申报种羊纯繁(扩繁)场必须有纯种杜泊羊母羊存栏200只以上等条件,获得奖补资金的种羊(扩繁)场,2年以内无偿提供补助金额50%的种羊或者基础母羊给县草地中心。李某丙利用担任县**中心主任、普安县**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在**合作社不满足相应条件的情况下伙同李某某以**合作社的名义申报该项目。在申报过程中用交押金的方式从普安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拉来代养的杜泊羊种羊申报该项目,使用虚假售羊协议和购羊发票骗取奖补资金200万元,根据奖补政策的规定,2018年**合作社向县**中心提供了价值100万的杜泊羊种羊,李某某与李某丙实际骗取奖补资金100万元,各分得50万元。
另查明,2020年10月15日,李某某家属李某丁代李某某向普安县纪律监察委员会上缴违纪违法资金共计5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包括**合作社设立登记材料、贵州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收据、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履历表、贵州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收据、账凭证、汇款凭证、售羊协议、普安县2014年草地生态畜牧业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普安县2014年草地生态畜牧业项目种羊(扩繁)场、示范场考评方案、大湾畜牧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集中代养分红记账凭证、收据、业务凭证、银行流水、贵州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收据、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包括证人曹某某、李某甲、丁某某、许某某、徐某某、岳某某、王某某、罗某某、陈某某、邓某某、沈某某、颜某某等人及同案犯李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伙同李某丙,利用其二人分别担任普安县**中心市场信息股股长、普安县**中心主任、普安县**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骗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其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结合其积极退赃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李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 江
罗 弘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普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起诉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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