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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贪污案)_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二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61978********,汉族,大学文化,山东省平邑县人,2016年12月至2020年4月任平邑县**党委委员、**部长,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任**三级主任科员,2020年9月,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住平邑县**号楼**单元**室。2020年9月28日因涉嫌贪污罪被平邑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邑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任**党委委员、*8部长期间,分管人民武装和工业经济等工作并负责**镇范围内中国石化管道储运有限公司铺设自日照到濮阳的石油管道征地补偿项目。2019年4月29日,**镇政府和中国石化管道储运有限公司签订了第二批占地补偿协议,该协议由李某某保管。同年5月17日,该项目占地补偿款230087.32元拨付到**镇财政所账户。该项目第二批占地补偿村庄中不包括**镇后贯自然村。同年5月,李某某安排**镇丰源村村委会主任兼后贯自然村负责人吴某某,以后贯村名义到镇财政所冒领131000元占地补偿款。同年5月23日,上述131000元款到达吴某某个人账户后,吴某某扣除李某某之前借款1000元后,将剩余130000元转账至李某某指定的其朋友刘某某的个人银行账户中。刘某某将该130000元中的60000元归还李某某之前欠自己的借款,将剩余70000元用现金退还给李某某,李某某将70000元归还了个人借款。同年7月,**镇政府发现上述冒领问题开展调查。同年10月,李某某筹足131000元交给吴某某,吴某某以个人名义将131000元上交到**镇政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吴某某、刘某某证言;**镇财政所记账凭证、吴某某银行交易明细、中石化石油管道占地补偿合同等书证;案件侦破情况说明;被告人李某某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任**镇党委委员、**部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将131000元公款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付学民

2020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平邑县;

2、证人名单一份;

3、卷宗二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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