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21972********,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临泉县人,2006年8月至2018年8月任临泉县**街道**社区党支部副书记,住临泉县**街道**庄**号**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临泉县公安局对李某某予以释放。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12月16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临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泉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临泉县**街道办**社区时任党支部副书记被告人李某某在参加**街道办事处工作会议时,得知其所包的**庄自然村辖区内的**停车场即将被征收拆迁,便打算在该处抢建房屋骗取房屋拆迁补偿款。后李某某以**停车场内有其土地为由,向**汽车修理厂经营者邱某某提出在该处搭建房屋,并抢建一层面积为541.76平方米的房屋。随后,李某某组织评估人员对**庄停车场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并隐瞒其抢建房屋的事实。李某某将该处抢建房屋以邱某某的名义评估,并安排邱某某签订征收拆迁补偿款协议。经评估,李某某抢建房屋及附属物补偿金额361684元(其中房屋评估价格303927元、木地板评估价格24621元、防盗门评估价格33136元)、经营性房屋补偿金额65011.2元(每平方米120元)、拆迁奖励金额54176元(每平方米100元)、搬迁补助金额5418元(每平方米10元),共计骗取486289.2元征收拆迁补偿款。评估结束后,李某某在搬迁补偿款登记表工作组意见、经营性房屋补偿款认定表小组意见栏、搬迁验收报告处签字审核同意,并经时任**社区支部书记刘某某签字审核后予以上报审批。2017年8月,征收拆迁补偿款拨付后,李某某先后两次安排邱某某支取征收拆迁补偿款,该款被李某某占为己有。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拆迁协议等书证;
2.证人邱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协助人民政府依法从事公务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款共计486289.2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案发后,李某某退出涉案赃款,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对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三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对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俊强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临泉县看守。
2.调查卷宗1册,证据材料10页,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换押证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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