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茌检二部刑诉〔2021〕1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241959********,汉族,初中文化,原中共党员,原聊城市**街道办事处**党支部书记、村×主任,户籍所在地聊城市茌平区**街道**村,住聊城市茌平区**街道**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贪污罪,于2021年1月14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聊城市茌平区监察委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被告人李某某作为聊城市茌平区某某街道某某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协助某某街道办事处办理某某村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对自己和家属董某某的身份信息以虚假信息上报,2009年1月至2018年1月套取养老保险金43000元。2020年11月30日李某某主动退赔全部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董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套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建
2021年1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换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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