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检二刑诉〔2019〕3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91971********,汉族,专科毕业,浮山县**会副主任,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浮山县**乡。现住浮山县城内**路**住宅楼**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1月12日被洪某某人民检察院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由浮山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浮山县**乡**村因地质灾害需整体搬迁,需征占**村9户村民45亩土地。柏某某(另案处理)、李某甲(另案处理)与村民商定补偿款标准为每亩地每年500元,共征占35年。2011年10月23日,**村在上报申请资金时,柏某某、李某甲商量每亩土地每年多报300元,经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另案处理)同意后按照每亩每年800元的标准向县财政局申请资金。2012年6月14日,柏某某、李某甲以虚列9户村民占地补偿款的名义制作虚假发放表,套取地址灾害移民搬迁补偿款197400元。2013年7月1日,柏某某指使李某甲、卫某某(另案处理)采取虚列9户村民的占地补偿款的名义制作虚假发放表,套取地址灾害移民搬迁补偿款20999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担任浮山县**乡人大主席期间,作为**乡**村包村乡镇干部,利用职务之便,帮助他人套取地质灾害移民搬迁占地补偿款407396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被告人李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洪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治中
2019年5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现住浮山县城内**路**住宅楼**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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