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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贪污案)(公开版)_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阿检二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31974********,满族,大学文化,系哈尔滨市殡葬事物管理所**科科长,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平公街**小区**栋**单元**室。2020年6月8日因犯虚开发票罪被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20年5月22日刑满释放。2020年10月10日因涉嫌贪污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执行,10月27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市阿城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被告人同意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清明节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与时任哈尔滨市殡葬事务管理所所长常某某(另案处理)共谋后,利用李某某任**科长负责单位财务工作的职务便利,在给哈尔滨森林武警部队的执勤补助费里,为常某某、副所长卜某某(另案处理)虚列补助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00,000元,常某某将此事告知卜某某。后出纳员张某某(另案处理)将该100,000元和给哈尔滨森林武警部队的补助费62,460元通过转账及现金的方式给付卜某某,卜某某将其中的62,000元送交给武警部队,100,000元被常某某和卜某某平分,常某某将赃款用于个人生活,卜某某将赃款用于给其弟弟治病,460元余款仍在卜某某卡中。案发后,卜某某退还赃款50,000元,李某某退还赃款50,000元。

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10月10日经哈尔滨市阿城区监察委员会电话通知到哈尔滨市阿城区监察委员会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干部任免审批表、转款记录、记账凭证、扣押清单、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

2.证人常某某、卜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辛宇

2020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平公街宣西小区36栋5单元403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得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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